老人死了后,退休金是不是当月就开始停了?

老人退休金逝世后第二月停发。原来我以为老人逝世后,养老金当月就没有了,那年母亲逝世我以为再没钱了

老人退休金逝世后第二月停发。原来我以为老人逝世后,养老金当月就没有了,那年母亲逝世我以为再没钱了。第二月看她的工资存折,欣喜地发现,存折又发了一个月工资。母亲三月初逝世的,我给她们劳工部打电话,她们告诉我母亲的丧葬费抚恤金要两个月以后才发。

因为涉及到母亲们的调资。调资从元月份开始,抚恤金却要按调资后的工资计算,所以我把母亲安顿后耐心的等。母亲的养老金二十号发,四月份我习惯的拿母亲的存折到建行,想看看取完钱的存折有啥变化。结果欣喜地发现存折又有了两千三百多块钱。这时我才明白,退休老人逝世后,逝世那月工资还会有:我把她的死亡证火化证身份证户口簿为母亲把建行户头消掉。

领养老金资格要缴满十五年社保。缴了社保临到退休年龄那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退休手续办好就等再下月拿退休工资了。母亲是七八年退休的,连续工龄不长,她退休金仅二十多块。母亲退休后,人交中心食堂返聘她,母亲二话不说就去了。那些日子,我回重庆休息探家,坐车到观音桥就去母亲那儿。到退休人员开始加工资母亲月工资才五百来块。多次加工资后,母亲工资涨成两千三百多,我还在想等我退休了我家就有四五千了。

结果母亲等不及了。她二零一五年春天就驾鹤西去,离我退休还有一年多时间。母亲逝世,手续都是我办的,所以我晓得退休老人逝世那月仍有工资。母亲是三月几号走的,四月二十号我到建行看,她工资存折又发了一个月工资。这就说明,拿养老金的老人,逝世后那月工资照发;不论她是一号逝世或者三十号逝世,都有最后个月的工资。五月中旬母亲劳工部给我打电话说,母亲的抚恤金丧葬费算出来了叫我去领。谢谢题主的提问。

残阳余晖3








享受养老金待遇的老人,去世后,当月养老金可以正常发放,哪怕是1日0点1分死亡,当月养老金全额发放。

老人去世后,养老金何时停止发放?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现行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从退休后的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那么老人去世后,是当月停发养老金,还是次月停发养老金呢?当月死亡的,养老金发放全额吗?

关于这一问题,早在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下发过《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该“通知”的第二条明确规定:“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也就是说,退休待遇的领取从退休后的次月开始、退休待遇的停止也从死亡后的次月开始。

举个例子讲,假设某退休老人在2021年12月1日凌晨00:01分去世,那么12月份的养老金也能全额发放,即便12月份只存活了1分钟,从2022年1月起,养老金停止发放;同样的道理,去世时间是12月31日23:59分,距离2022年1月只有一分钟的时间,2022年1月份的养老金也不能继续发放。

还有一个现实的问题,那就是死亡时间如何确定?

死亡时间又分为“自然死亡时间”和司法层面上的死亡时间,自然死亡的时间即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的时间,除非专业人员借助专业的仪器,否则是很难准确确定自然死亡时间的。因此,在实践中,退休人员的死亡时间一般依据医院或者户籍机关出具的书面文件,也就是“死亡证明”。

退休人员在医院去世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去世的,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死亡证明上记载了死亡时间,该死亡时间就是停发养老金待遇的依据。当然,还有一种情况是没有死亡证明,此种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第15条的规定,死亡时间由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现在死亡证明是火化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之一,因此没有死亡证明的情况很少见,所以一般都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举个例子,假设退休人员自然死亡的时间是11月31日深夜,而死亡证明上开具的时间是12月1日凌晨,那么按照“次月停发养老金”的规定,12月份的养老金是可以发放的。

综上:老人去世后,去世当月可以继续享受养老金待遇,无论去世是在月初还是月末;去世后的次月停发养老金待遇,死亡时间一般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二,去世后,近亲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的法律责任

按照《社会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继承人应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手续。

现实中存在一种情况,那就是直系亲属或继承人不按时申报,违规继续领取养老金,此时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可以很明确地说,这是一种骗保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一经查实,最轻的处罚是社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冒领金额,劳保部门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比如并处罚金,对于拒不退还的,社保经办部门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强制执行。更为严重的一种情况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骗保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以诈骗罪论处。此时就不是简单的责令退还、并处罚金这么简单了,而是要入刑。

因此,从“法”的角度来讲,退休老人去世,近亲属或继承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保经办部门报告,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

第三,老人去世后,继承人能享受到的其他待遇

老人去世后,次月养老金停止发放,但是对于继承人来说,有以下几个待遇可以依法继承:

1,继承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金有两个账户,一是统筹账户、二是个人账户,统筹账户中的储存额不能继承,但是个人账户中尚有余额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2,丧葬补助金;具体标准各地不一,有的地区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有的地区发放固定金额;

3,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不一,与死亡原因(因公、因病)有关、与地区标准有关、与退休人员的退休身份(企退、事退)有关;

4,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视家庭情况而定,各地标准不一。

以上就是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得到合法继承的相关待遇,但是以上待遇都是建立在相关条件之上的,比如多数地区要求火化,如果没有火化而是土葬,那么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待遇就不能领取。

写在最后:

综上,关于退休老人去世后,养老金停发、继承人申报死亡、其他相关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

1,基本养老金在去世后的次月停发,去世当月可以正常全额发放;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2,近亲属或继承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冒领的会责令退回,甚至构成“骗保”。

3,养老金随着退休老人死亡而停发,但继承人可以继承相关待遇,比如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抚恤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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