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法律如何定罪?

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它是指有别于传统的诈骗犯罪,存在着被害人与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不是同一人的诈骗情形。在三角诈骗中,被害人并未陷入错误认识,更未因为错误而处分财产,陷入错误认识的是具有财产处分权利的受骗人,就出现了受骗人被骗,而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奇特结果

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它是指有别于传统的诈骗犯罪,存在着被害人与受骗人(财产处分人)不是同一人的诈骗情形。

在三角诈骗中,被害人并未陷入错误认识,更未因为错误而处分财产,陷入错误认识的是具有财产处分权利的受骗人,就出现了受骗人被骗,而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奇特结果。

举一个真实案例,可以较为直观的认识何为“三角诈骗”:

被害人李东介绍朋友陈军向被告人孙伟借款五十万,约定利息二分。后陈军未能按时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孙伟就带人找到李东,并对李东说借款是你介绍的,现在债务人陈军不能还款,你要代替陈军还款。

李东当然不肯,但是孙伟说不签借条,就不放他走,李东只能按照孙伟要求签订了一份连本带息70万元的借条,同时孙伟又制造了将70万从孙伟银行卡汇入李东账户的流水,之后又将该款项取出,伪造孙伟向李东借款70万的假象。

半年后,李东拒绝“偿还”该70万及利息,孙伟就拿着诉状、借条及流水将李东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据证据判决李东向孙伟偿还70万及利息。

后该案因故被与孙伟一起逼迫李东签“借条”的朋友举报,遂东窗事发。

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孙伟以非法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了“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产生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裁判处分被害人李东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成诈骗罪,对孙伟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七十万。

此案例中的被害人系李东,但是被骗者却是“人民法院”,被告人孙伟就是通过欺骗“人民法院”的手段,以合法的方式侵占被害人李东的财产,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唯有心存敬畏,遵纪守法,方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法律上必须定侵财罪中的诈骗罪!‘’

依我之见: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进而由法院通过民事裁判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的行为,且量刑在虚假诉讼罪的法定最高刑以上的,依法应认定为‘’侵犯财产罪‘’中的诈骗罪。

为什么伪造证据通过诉讼方法非法侵财产不能定虚假诉讼罪,而必须认定为侵犯财产罪呢?

一,全国人大二○一五年通过的现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虚假诉讼罪‘’的规定,并将其编入《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其中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罪名的,依照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该条款的法律规定就是处理本案例所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定达到占有他人财物‘’一案的唯一的法律依据。

二,那么,如何理解该条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呢?

A,从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目的上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嫌疑人伪造证据提诉讼是手段,目的不是为了妨害法院的诉讼秩序,目的一一只有一个,就是为‘’侵犯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之根本目的;

B,从侵害客体上讲,‘’虚假诉讼罪‘’犯罪行为既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秩序和公信力,又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公民其他合法权益;而‘’侵犯财产罪‘’则是通过司法权违法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C,从客观表现上讲,主要是伪造债务丶债务的书面手续,比如借条丶欠款丶收条丶结算单签名…等等各类财务财物类债务债务手续;同时,也有与第三人‘’事先共谋‘’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在庭审中达成虚假调解而结案,通过法院生效判决或民事调解裁定,同时,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d,从犯罪形态上讲,‘’虚假诉讼罪‘’在犯罪形态上是‘’行为犯‘’,即只要从向法院的诉前保全丶起诉,到申请执行的任何阶段只要犯罪嫌疑人有伪造行为,立即构成‘’虚假诉讼罪‘’;而‘’侵犯财产罪‘’则必须具有‘’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并且须法庭最终判决并执行来确定犯罪‘’既遂、未遂‘’来区别。

e,从罪名的确定来看,‘’虚假诉讼罪‘’定罪只有一个罪名,而‘’侵犯财产罪‘’是个类罪名,具体案件不同丶罪名也不同,比如,可定诈骗罪丶侵占罪丶贪污罪…等等多项选择性罪名;

f,从量刑上讲,‘’虚假诉讼罪‘’只有两个量刑档次,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管制,或罚金,情节严重的才可能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侵犯财产罪‘’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贪污罪‘’,最高可以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通过上述简要分析可以看出,本案例犯罪嫌疑人既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证据通过法院裁判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或逃避现实应当兑现的合法债务‘’,如果该案在量刑上依法应当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依法就必须选择较重的罪名,即以‘’侵犯财产罪‘’类罪中的‘’诈骗罪‘’来定罪处罚,而不能以量刑较轻的‘’虚假诉讼罪‘’来定罪处罚,才叫做‘’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法办案。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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