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体制内工作,有婚外情是否违纪违法,单位领导是否要介入干预?

在绝大多数组织和工作场所中,婚外情被认为是道德问题,但是否构成违纪或违法行为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观点:1. 违纪性质:对于公务员、军人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他们通常受到更严格的道德和行为规范要求

在绝大多数组织和工作场所中,婚外情被认为是道德问题,但是否构成违纪违法行为取决于具体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观点:

1. 违纪性质:对于公务员、军人等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他们通常受到更严格的道德和行为规范要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婚外情可能被视为与职业道德相悖,构成违反纪律的行为,并可能导致违纪处分。

2. 违法性质:在普通民事法律中,婚外情通常不被视为违法行为,除非涉及诸如强奸、性骚扰或家暴等犯罪行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可能存在差异。

3. 单位干预单位领导是否介入和干预婚外情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通常取决于公司或组织的规章制度、道德准则和内部政策。有些单位可能会采取干预措施,特别是当婚外情涉及到工作环境、员工关系或道德风险时。

总的来说,婚外情是否违纪违法以及单位领导是否介入干预是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的。如果您在某个特定组织或工作场所中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议您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咨询专业人士或向人力资源部门寻求指导。




身为工作多年的公职人员,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毫无疑问:体制内的工作人员发生婚外情,肯定属于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造成不良影响的,还应该给予党政纪处分。为什么这样说呢?

先说一下所谓的体制内工作人员的范围。一般地说,所谓的体制内工作人员,是指在党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的共同特征是:党政机关实行的是行政编制,工作职责是依法履行公职,管理国家事务;事业单位实行的是事业编制,工作职责是向全社会提供公共性的专业技术服务。这两类人员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门程序,在全社会范围内公开发布招考公告,通过统一考试和专门考察等方式,以国家或地方政府的名义,择优录用和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因此,绝大多数人的工资福利待遇也由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担。正因为如此,一般将体制内工作人员称为财政供养人员,当然也是公职人员中的主体部分。更明确地说:这两类人员综合管理的政策依据,公务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事业编制人员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配套的部门规章。

其次,体制内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地遵守相应的纪律,认真从事本职工作,模范地执行法律法规,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于国家和社会。这是对每一个公职人员的基本要求。必须指出的是:做为公职人员,如果不遵守党纪国法,放任自己的行为,甚至于违法违纪,情节较轻者,在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被给予党政处分,甚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情节十分严重,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追究刑事责任。说到底,不论是什么身份,从事什么工作,在党纪国法面前,任何人都没有特权,这是毫无疑问的事实。

再次,关于婚外情行为的违纪性质及相应的政策规定。所谓的婚外情,是指同其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了性关系。从本质上讲,只要是没有任何强制的情节,完全出于自愿,男女双方之间发生的婚外情(除一方是军人配偶之外),一般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但却无一例外都是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就政策根据而言:1、是党员身份的,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很明显,第一款属于双方自愿的行为,处理的根本依据是情节的轻重程度,最重情况下,可以开除党籍。如果其中的一方利用了特定的职权、从属关系,带有一定的胁迫性,则必须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2、是公务员身份的,则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说到底:婚外情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违纪行为。如果情节很严重,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的,可以开除公职。

3、是事业编制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则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也就是说:婚外情这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在造成的社会影响很坏、情节严重时,也会被开除公职。

4、从202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正式实施,对所有的公职人员来说,处理婚外情行为的法律依据,就是该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违纪性质依然是违纪社会公德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必须开除公职。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在体制内工作,有婚外情是否违纪违法,单位领导是否要介入干预

毫无疑问:婚外情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不道德行为,肯定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只是偷偷摸摸的地下情,在没有男、女双方的配偶或其他人的强力介入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公开地闹腾起来。不论是什么人介入或者大肆抄作,一旦被公开,处于婚外情状态的男、女双方的单位就被迫介入干预,这肯定是单位领导的法定职责。如果闹得动静太大,就成了有轰动效果的职场丑闻,不仅男、女双方的单位必须公开做出反应,就是当地的纪委、监委也应该按照干部管辖权限,按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在充分地查清违纪行为的事实情节之后,依照上面所引述的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地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从法律政策的角度讲,发生婚外情行为不过是一个普通的违纪行为,与其他违纪行为并无本质的不同。但就现实情况而言,如果没有实在迫不得已的原因,无论是男、女双方的单位领导,还是纪委监委,没有人愿意一本正经地去干预、调查或者处理这种不宜放到桌面上公开讨论、还必须搞清楚裤腰带以下的行为情节、更涉及到他人脸面、荣誉、瘾私的骚哄哄的事情。无论是查实查否,都会让男、女双方从此颜面扫地,在他人面前抬不起头来。甚至是在极端情况下,还有可能引发因丢不起人而走上自杀的危险。

因此,对婚外情这类不名誉事情,即使在被迫介入的情况下,一定要尽可能地秘密介入,严格地控制知情人员的范围,以平息事态为主要目标,力求做到慎之又慎,坚决防止因处置不当引发次生问题。这一点尤其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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