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后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究竟孰对孰错?
谢你的邀请!我是杨炳升。本人认为,"互殴"一词用在法律体系上是在自毁"以法治囯"的基石
谢你的邀请!
我是杨炳升。
本人认为,"互殴"一词用在法律体系上是在自毁"以法治囯"的基石。
如果将先动手者定性为"故意杀人罪",还手者一律定性为"正当防卫",全国人民一定会拍手称颂,並且,还可以增强中儿女的血性。
因为,徒手也是可以的致人死亡的。
"互殴"一词的使用会产生非常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是会严重到不堪设想的地步。对此,在大量的跟帖中已经反映出来了,其强烈程度在不断的增加,并向历史延伸。
这是一个事关一个国家,民族的思想认知问题,本人不妄议。
有人可能会说我的认知偏执,我也不反对。对于任何事物的认知,不同阅历的人其看问题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我是一个两次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老兵。
越南忘恩负义,仗着有当时苏联的撑腰,在我边境吕生事端,杀我边民,侵我国土。我们在忍无可忍的的情况下才被迫进行还击。与对印还击战一样,战后我们撤回来并没占有人家一寸士地。
一个国家的平安不是靠一味的对外敌忍让能够换来的,而是靠不畏列强,敢斗争,敢于还击,敢于拼命换来的。
由小比大,一个道理。
可能还会有人说,这是人民内部矛盾,错!当一个与自己没一点有血缘关系的人,对你放举起打人的手的那一刻起,他就是你的敌人了,这没什么问题。
难道,一巴掌就没有致人死亡或伤残的事例吗?如果谁要是认为不可能,那么就请你站出来让我试500块钱的。
你怎么看?
欢迎在留言区里留下你的高见!
祝大家天天开心快乐!
虽不能仗剑天涯,但是,这首诗我还是很喜欢的。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
“互殴”一词,不知道是谁发明的,我想当时的公安机关使用这个词,是非常得意的。别人打你了,那是他犯法,但如果你还手了,那就是“互殴”。那时公安会问:别人打你了,你为什么不报警呢?你为什么不跑呢?
你不报警,你也不跑,不相信公权力,你要以暴制暴,不是“互殴”又是什么,但这个逻辑很显然不正确,因为还有正当防卫的因素被忽略了。
后来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民法也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后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正当防卫”的规定。
为什么呢?因为正当防卫与互殴不好区分和把握啊,特别是有一段时间社会治安特别混乱,如果再搞一个正当防卫出来,公安机关有那个精力来甑别吗?
也正是因为有这种因素,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被称为“沉睡的制度”,一直到“昆山龙哥案”,才开始复苏。
随着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正当防卫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2022年12月22日,最高检又联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对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标准的案件,规定了正当防卫与互殴的认定,算是一种突破和进步。
但该指导意见是否适用于轻微伤案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只能依据公安机关内部的文件,凭借办案人员对事实的判断作出。
当务之急是形成全国统一的“正当防卫”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违警法,缺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明显不利于法制的统一。
笔者的观点:被打后还手,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也有可能构成“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并不能一概而论。当前最危险的观点,是认为先打人违法犯罪,还手就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是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曲解。长此以往,会造成思想的混乱。实不可取。
笔者希望我国正当防卫制度能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但绝不意味着赞成那些将正当防卫制度庸俗化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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