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二审为其辩护的律师勇气何在?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所以要从多方面来综合回答说实话,其实这个案子既棘手,又有挑战性,又有赢面,不管赢面是大是小,都有概率律师这个职业与一般职业不同,很多律师往往喜欢接有挑战性甚至比较棘手的案子劳荣枝这个案子涉及多方面。其实无论接手这个案子的人最终胜负,在某一方面或者一定程度上说,他都赢了

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所以要从多方面来综合回答

说实话,其实这个案子既棘手,又有挑战性,又有赢面,不管赢面是大是小,都有概率

律师这个职业与一般职业不同,很多律师往往喜欢接有挑战性甚至比较棘手的案子

劳荣枝这个案子涉及多方面。其实无论接手这个案子的人最终胜负,在某一方面或者一定程度上说,他都赢了。因为他做了常人或者说其他人不敢做之事。很多时候,律师就是变不可能为可能。尽管很多人认为劳荣枝不可能逃脱死刑,其辩护律师不可能胜诉,但是为其辩护的律师都为了律师这份职业而努力,在这一方面他就已经赢了!其实劳荣枝的辩护律师也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法律的尊严,尽管很多人无法认同与接受。

劳荣枝的律师对法律很熟悉,知道劳荣枝的案子有很多争议,也有打头,有很多漏洞和疑点可以下手……


不得不说这起案件有诸多争议,而法律是严谨的,不容有失,所以想要最终盖棺定论,就需要有说服力

一是事发时年代久远,限于当时的环境与技术有限,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证据链没有闭合,二是作为与她同犯,主犯的罪魁祸首法子英早已在多年前伏法,案件有很多疑点,三是严谨的律法精神以及司法改革实践强调的慎杀少杀,疑罪从无……

如今司法进步了,讲究证据,尤其是对待死刑犯,更重视完整的证据链,证据链闭合,无懈可击,从而办成铁案。20多年过去了,想要有完整闭合的证据链已经很难,加上劳荣枝在近20多年里无犯罪记录,对社会不构成危害,尽管她罪不可赦,但于法而言很难被判死刑。劳荣枝的辩律深知这一点,自然就有勇气为其辩护……

劳荣枝的辩律深知在当前慎杀少杀的司法改革实践中,劳荣枝不被执行死刑的概率很大。


目前支持劳荣枝直接杀人的证据只有案件推理和证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它们能否经得起法律的严谨的考验,是一个极大的问题!而劳荣枝的辩律自然懂得这一点……

关于此案有诸多疑点,它的核心疑点是无定罪的充分必要直接证据。法律讲究罚罪相当,证据链封闭完整。如今的法律倡导在公平正义、打击犯罪的基础上,疑罪从无,少杀慎杀。

“疑罪从无”是现行刑案审判的基本原则。

“疑罪”即为不确定的犯罪事实或证据。

劳荣枝案是否属于“疑罪”,劳荣枝的辩律认为其属于“疑罪”

其实,“疑”字内涵和外延均在于对不确定事件的“疑”,而不一定要确定其真伪或真假。

劳荣枝案无直接证据,基本上是看口供,推论和人证,但是也有人证缺失,故有可能定为“疑罪”,从而“从无”。

反之,将“疑罪”之劳案定为有罪,在法理和法学上,即狠狠打了“疑罪从无”一记耳光。这在司法实践上,又可能为“有罪推定”开了一个窗口。


劳荣枝的辩律深知劳荣枝案需要慎之又慎,不容有失,不仅全国人民在看着,法治文明更在看着!

在劳荣枝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辩护团队的材料中揭露了大量不为人知的内幕和细节,让人们更多的了解了劳荣枝一案的审理过程。所以很多人更加理性地看待劳荣枝案,而非一边倒地盼其伏诛。律师

无论是好人,还是坏人,哪怕是死刑犯,也拥有合法的辩护权,只要最终结果没有下来,当事人都有为自己辩护争取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

无论任何司法案件,每一个公民,无论好坏,都应得到合法、公正的依法裁判,哪怕是人们眼中的人间恶魔也不例外。

吴丹红律师曾经发表过多次言论,称劳荣枝案有诸多疑点和不合理之处,判决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法律程序违规问题。他呼吁法院公正地审理此案,并且他认为该案件若能得到公正审理,可能会推翻原判。


劳荣枝的辩护律师有以下质疑:

一审法院未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本案构成重大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增加公诉机关未起诉的罪名,属重大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一审庭审中进行举证构成程序违法,应当发回重审

一审违反了回避制度,应当发回重审

一审庭审未传唤被害人刘某、刘某兰到庭构成程序违法,不应采纳其证言

辩护人提出管辖权异议

辩护人表示侦查人员存在对劳荣枝疲劳审讯

辩护人提出有关人员对劳荣枝存在单人讯问

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存在诱导性发问和讯问时间长、笔录记录少

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劳荣枝有关放把火烧熊某义家的供述,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

劳荣枝及其辩护人提出,劳荣枝关于冰柜的供述,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


劳荣枝的辩护律师有以下几点疑问:

一:在南昌案事实中劳荣枝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诉辩双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劳荣枝参与故意杀人或与法子英存在杀人共谋,法子英单独杀害了熊某义、张某莉、熊某璇,而劳不在现场,对法杀害被害人的事实不知情,也不知或应知被害人会被杀害,无其他证据印证劳提议放火,依法不应采信,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劳存在抢劫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劳荣枝最多构成抢劫罪的从犯。


二:劳荣枝在在温州案件中的行为定性

诉辩方:劳荣枝并无抢劫的故意,是法子英临时起意决定抢劫梁。劳荣枝被动裹抉其中,属于事中参与劫财犯罪。

劳在温州案事实中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梁某春、刘某清死亡的结果,其既无事前共谋,也无参与杀人。杀人时劳荣枝不在现场,被害人系法子英单独杀害。她还要求法子英不要伤害两名被害人,甚至到2019年劳荣枝归案时,她都不知两名被害人已遇害,劳荣枝无理由知道法子英会由劫财变成杀人,不应对杀人罪担责。一审法院仅凭其口供便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客观归罪。


三:劳荣枝在合肥案中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诉辩方:在合肥案件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劳荣枝无关,一审法院认定其在合肥事实中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足,定性错误

劳荣枝对被害人殷某华的死亡结果不应担责。殷某华的死亡系由法子英单独造成,法子英杀害殷某华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劳荣枝并无事前共谋,也无参与杀人,只有绑架故意,对法子英杀害殷某华的事实不知情。法子英主观上超出了双方的共同故意,形成了新的杀人故意。劳荣枝在合肥事实中属于从属地位,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四:劳荣枝是否受到精神控制、构成胁从犯

诉辩方:劳荣枝被法子英以强奸、暴力殴打、威胁恐吓等方式实施精神控制,被迫参与犯罪,二人是控制、利用关系而非情侣关系。


五:劳荣枝是否构成从犯

劳荣枝上诉提出:每次作案均由法子英提出犯意,所有被害人皆为法子英单独杀害,其在法子英杀人时均不在现场,且除陆某明外,其对被害人的遇害均不知情,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作用较小,系被动参与,属从犯。法子英完成了绝大多数犯罪准备工作,杀害陆某明是法子英临时起意。

辩护人提出:无充分证据证明劳荣枝在南昌案事实中起主导作用,劳荣枝仅在法子英的安排下翻找财物。财务由法子英的亲属保管,劳荣枝没有控制财务,在抢劫罪中是从犯地位,属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六:劳荣枝在常州案事实中是否构成自首

辩方:劳荣枝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并未掌握的常州犯罪事实,当初合肥判决也未予以查明,更没有起诉,劳荣枝主动交代罪行,属于自首。


七:常州案事实是否超出追诉时效

辩方:常州事实并未立案侦查,就算劳荣枝主动交代也不应追诉。常州事实距劳荣枝主动交代已经过了20年的最长追诉时效,其四起犯罪亦不属于连续犯,不应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认定追诉时效。


劳荣枝案的很多证据都是推理所得,一些证人证言的效力如何也是个问题……这就给了其辩律更大的信心

有一点值得人讨论的是:在一审中,劳荣枝家人聘请的律师认为法援律师是假辩护,还表示,本应为劳荣枝辩护的两个律师,却在整个一审过程中为劳荣枝挖坑,表面是辩护,其实根本没有为被告好好辩护,争取权益,使得整个一审艰难,二审更加被动。正因为如此,其辩律才更加要为其辩护

劳荣枝的辩律吴丹红律师对一审的过程和结果极为不满,并指出法院不允许他们的证人出庭作证,有失公正公平,律法精神无法凸显。同时,吴律认为,劳荣枝实际上患有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即人质识别综合症,在犯罪过程中对法子英产生感情并形成一种和谐友好的关系,甚至反过来帮助法子英,才会有一系列罪行……

吴律有这个判断,是基于后者不仅把一审知道的事情和盘托出,还有很多不真实,不存在的,对劳荣枝不利的细节,这些供述全都记录在案卷中,成为法庭宣判的重要证据。劳荣枝的供述显然不符合常理,不合逻辑,违背正常认知。


吴律师还认为一审中有关人员存在引供的嫌疑,并向法院提出相关质疑

由于一审中劳荣枝拒绝聘请律师,只申请了法援,劳荣枝家人聘请的名律无法为其辩护,劳荣枝的口供又对其极为不利,整个案件带便处于极大的被动。劳荣枝的家人对二审结果很不满意。他们对法援律师十分气愤并提出相关质疑:在一审过程中,法援律师未会见家属,亦无说明案情,家属不知道发生了什么。这便让劳荣枝的家人和辩护律师有所疑问。自然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就更加有勇气和信心为其辩护……

于理于法,辩护人都应该维护被告的利益,为被告辩护,争取权益,但法援律师的行为引发劳荣枝的家属和律师不满与质疑。他们甚至公开表示,伤害劳荣枝的是法援律师。劳荣枝二姐在受访时更是气愤不已,称姐姐一审时不知道自己的律师是谁,法援律师也根本不与家人沟通,姐姐是被陷害的。这也惹得大众产生相关疑问……更多的人觉得他们没有把劳荣枝的辩护做好……劳荣枝的辩律就更有理由,责任和信心为其辩护了……


另外,一审结束后,江西当地法院不允许劳荣枝家属的代理人介入案件。为此,劳荣枝家人不断上访,极力为劳荣枝争取相关权益。在二审开庭前,最高检受理了劳荣枝家属的申诉,更换了劳荣枝的法援律师,才有了二审。

善恶黑白,自有论断。

法理昭昭,不容有失。

这是对法律的捍卫,也是对司法的敬畏,更是对面对法律和司法的人(公民)的尊重与敬畏。

人命关天,不容有失,只要劳荣枝的最终判决没下来,她都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她的相关权利。这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更是司法的进步……





吴法天自以为很了不起,善恶不分、助恶取名利对抗人伦道德,变相的扰乱社会秩序,没有做人的底线。

你有能耐把杭州纵火案、唐山打人案、王子被害案发发言,那才能体现你的价值。

劳荣枝如果善良罪名不能成立,那这个社会就没有恶人了,监管机构应当释放所有人,他们的事根本不能与"劳″相提并论!都是善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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