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39岁男子,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下身,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贵州的这个案件构成了强奸罪。单从这种抚摸女性下体的行为来看,是构不成强奸罪的,这种行为,只构成猥亵妇女罪

贵州的这个案件构成了强奸罪。

单从这种抚摸女性下体的行为来看,是构不成强奸罪的,这种行为,只构成猥亵妇女罪。强奸罪的犯罪特征是性侵害,即要有双方性器官的接触,如果单是一种抚摸女性的下体或胸部,只构成猥亵。

但是,如果起心是与妇女发生关系,有这种想法和动机,就构成强奸罪。

此事的具体发生情况是这样的

贵州一名39岁男子孙某,自己老婆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养生会所,生意特别好。

有一个女子谢某,36岁,经常去这里消费养生,便成了孙某老婆的朋友,而且关系发展成了闺蜜

谢某经常到孙某家吃饭,因谢某家条件好,保养好,就显得严轻漂亮。时间一久,二人都加了微信,不过平时不如何联系和聊天,不过,孙某对谢某有了不轨之心。

一天,孙某说发现他老婆有什么秘密瞒着他,想找谢某了解些情况,谢某想,孙某老婆与自己关系好,根本没啥秘密事,为防二人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想给谢某说明些情况,于是就答应了孙某。

当天下午6时,孙某开车把谢某接到一个地下停车场,他简单说了两句老婆的事,就开始摸谢某的胸和下身,并提出要与谢某发生关系。

谢某当即拒绝。孙某骑在了谢某身上,眼看就要得逞,谢某急中生智说这样做她要告诉孙某的老婆。

孙某一听见老婆二字,有些畏惧,就停了下来。

这事谢某同闺蜜讲了,但没报警,孙某老婆就质问丈夫,可他不但不承认,还说对方勾引他。

妻子想如果丈夫认账了,给闺蜜道个歉,此事就算了,可丈夫死不承认。而谢某把丈夫与她联系的聊天记录发给了闺蜜。妻子检查丈夫手机,聊天记录删了,一句都没有。

愤怒的老婆就报了警,让警方查证。而孙某见此事大了,主动投案。

经查明后,法院认为孙某强奸罪构成,只是中途终止,未造成重大后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没收了车子。

贵州这名39岁的男子为什么构成了强奸罪

从这名孙某男子的行为来看,他构成了强奸罪。

因为,无论什么案件的发生,都有一个动机在里面,作案动机这是评判犯罪与否的关键,更是对量刑轻重起重大作用。

比如,某人砍了某人一刀。如果这两人是在发生口角引起斗殴,一方顺手拿到一把刀砍了过去,把另一方砍伤,最多就是一个伤害罪。

但是,如果砍人者未先在就想把对方杀了,砍对方一刀的动机就是故意杀人,就算没杀死对方,但杀人罪名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构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犯杀人罪,哪怕对方未构成轻伤,都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就是动机的区别。

而本案中,孙某只摸了对方的朐和下身,并没有性的接触,为什么就构成了强奸罪呢?

这就是一个动机问题,他找借要了解妻子的事为由,约谢某出来见面,动机与目的就是想与谢某发生关系。在遭到谢某的拒绝后,又强行骑在了谢某身上,这有强行要与谢某发生关系的行为。

中途因谢某搬出了他老婆,这让他有所顾忌而停止,犯罪终止而未得逞,未达到目的,伤害较较。

而且还有一个地点的选择,选在停车场,和私密的车上,这也是动机的行为证据。

假如这个男子孙某当初没起要与谢某发生关系之心,只是他与谢们在某一天不特定的时间地点,见谢某漂亮,一时心血来潮,摸了她的胸或下身,这种情况,就是猥亵。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是指对他人身体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

强奸处罚重,猥亵处罚轻

刑法规定,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是说,一旦罪行成立,就是判刑。但贵州这名男子,只判了十个月,未判三年,这是有从轻情节,比如犯罪终止,投案自首等。

司法实践中,并不是一概的三年起刑,会根据案情灵活量刑。但无怎么,都是刑事犯罪。

而猥亵在法律中处罚较较,如果是第一次犯猥亵行为而性质不恶劣的,可以按冶安处罚进行拘留。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行为的轻重。一个犯了触犯刑法必判刑,一个犯了可以行政处罚。

结束语:贵州39岁的男子,抚摸妻子闺蜜的下身,犯了强奸罪,因为本题表述不准,不是“抚摸”,从抚摸字义去讲,是犯不了强奸罪的。他是摸妻子闺蜜的胸和下身,动机和目的是要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并有强行行为,符合强奸罪构成主体。

这个案件,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男人别邪想,否则会害了自已。二是犯错要及时改正,别死撑。如果孙某事后听老婆的话,把所犯的事认了,向谢们赔礼认错,这事就过了,死要面子一定会受活罪。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一定要共同遵守。




近日,贵州省一起婚外情事件引发热议。据报道,一名39岁男子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的下身,并被当场拍下。对此,有人对他是否涉嫌强奸提出了疑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性交、强制猥亵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完成淫秽行为的行为。因此,如果39岁男子在车内强制实施了性交或者其他淫秽行为,那么他显然就涉嫌犯罪。


但是,如果39岁男子只是在车内抚摸了妻子闺蜜的下身,那么他是否构成强奸罪就需要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强制猥亵行为,如果情节较轻且未构成犯罪,可以以寻衅滋事的罪名予以惩罚。


因此,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39岁男子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下身,如果仅仅是猥亵行为且情节较轻,那么不构成强奸罪,但是依然构成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的刑事责任是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


总之,离婚、婚外情、婚内不忠等社会现象屡见不鲜,发生这样的事件,一定要以法律为准则,公正客观地处理。我们要通过制度的力量,加强对家庭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宣传,从源头上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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