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楼加装电梯,从人性和道德角度说,你支持低层住户的诉求吗?
从法侓来说,底层住户也是实施主体,有权否决这个动议!动议否决了何来的表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之实施主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既有住宅增设中经常听到实施主体、利害关系人、权利人等等相关字眼。今天我们就来深究一下它们的关系和含义
从法侓来说,底层住户也是实施主体,有权否决这个动议!动议否决了何来的表决?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之实施主体(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在既有住宅增设中经常听到实施主体、利害关系人、权利人等等相关字眼。今天我们就来深究一下它们的关系和含义。
实施主体:很明显就是本单元全体业主,包含反对方和同意方。也就是之前我说过电梯是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建设,所以本单元所有业主都是实施主体。不要在被忽悠什么你不出去跟你没关系。已有1楼网友不使用电梯却每个月逼着交电费的例子。
权利人:权利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指依法享有某物品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权利人具有在法律范围内实施某种行为的积极行为的权利,也有请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请求权,在义务人违反法律要求其承担的义务时,还具有诉诸国家,要求协助保护其权利的要求保护权。简单直白就是:我拥有法定某项权利,但是我可以自愿选择行驶或者不行驶。已经多次说果增设的电梯是单元所属。所以,本单元业主既是实施主体也是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icon侵害就变成利害关系人(具体可以翻阅百度百科)。感觉和权利人成对出现,有点不知道两者的区别。
细究一下:权利人就是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拥有某项权利可以作为或不作为者。比如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就是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
是不是觉得为什么增设电梯要2个不同概念?利害关系人是【异议】,权利人是【反对】!!!上篇已经说果异议和反对的区别,大家可以在回顾回顾。异议是同意加梯,只是方案费用等有不同意见;反对则是反对加梯这件事情。所以,如果有人把你往利害关系人上带节奏,立刻马上粗暴的打断:我不是利害关系人!我是权利人,是实施主体!!!
这也是很多部门告诉你公示期在来交反对意见书。公示期你就是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交的反对意见书。不管你写的什么,他们都很默契的认为你是异议,同意加梯,只是方案费用等其他有不同意见。还是那句话,既然同意加梯就好办,异议嘛。在协商调解嘛,我们先盖章备案走抚优嘛!所以大家除了分清楚【异议】【反对】,更要分清楚【权利人/实施主体】【利害关系人】!!
实际上,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业主买房子时,房屋周围现状已经固定化,买房者是按现有格局买的房子。
改变房屋周围现状需要每个业主同意,才能加装电梯。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同意加装电梯。
我们有时看问题,总是从道德层面看问题。这样背离法律精神。
至于底层住户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同意加装电梯,如果满足底层用户的诉求,全体业主同意,就无可非议。
依法治国,要从小事做起。无规矩不成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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