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了该怎么办?
因为本人也经历过此事,对此类问题有一定了解,解决的经验,也多次回答过类似问题。结合个人经验,给你回复如下:1,档案关系到个人养老金的核算,也关系到个人离职后到新单位求职等一系列问题,从原单位离职后,原单位应妥为保管,并负责转入所新入职单位,或办事处,或人才中心
因为本人也经历过此事,对此类问题有一定了解,解决的经验,也多次回答过类似问题。
结合个人经验,给你回复如下:
1,档案关系到个人养老金的核算,也关系到个人离职后到新单位求职等一系列问题,从原单位离职后,原单位应妥为保管,并负责转入所新入职单位,或办事处,或人才中心。
2,目前你可以将自己工作经历向原单位写清楚,要求原单位到你所有工作过单位将材料全部补齐,必须注意所有时间不能有遗漏,必须衔接清楚,不能有空档。
3,你要求原单位出具正式函,明确声明档案材料被本单位遗失,并承诺若个人将来在求职,办理退休手续有档案不清问题时,由单位全部负责,注意,任何口头承诺都不可信,必须是单位出具文件,公函,因为补齐的档案材料很难保证没有任何疑问。
当年我档被教育局弄丢后,我就坚持要其出具文件,作出承诺。
果然,办理退休手续时,人社局确实认为材料完整性需补齐,我去找教育局,当年经办人,领导都换了人,表示不知,无能为力,我是出示了教育局文件,他们才不得已跑了好多地方,给我把材料补齐如。
如原单位不愿出具,你可向上级部门和法院提出申诉或起诉原单位过失侵害你的人格权利。
调入单位遗失后专门下文处理意见,辞退具体工作人员,即直接责任者
为补齐档案出具的公函
处理文件
文件中专门明确将来有任何问题由单位负责
本人为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近日为一个客户处理了其档案丢失的法律咨询案例并代理其提起诉讼。现针对档案丢失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提出律师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案例情况:大伟,1986参军年,1992年退伍,1999年左右进入民政局殡仪馆工作,2005年殡仪馆与大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9年,大伟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及人才中心均未找到自己的人事档案,街道办及人才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大伟的人事档案并未从殡仪馆转入。大伟又去殡仪馆询问,是否已经将自己的人事档案转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或人才中心,殡仪馆工作人员称没有找到大伟的人事档案。
律师法律意见:
职工人事档案与个人财产权益、人身权益均关系密切,从财产权益上讲,档案关系到职工退休时的工龄计算、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认定等多种问题,从人身权益上讲,档案是职工个人一生中的工作业绩、思想成长、品德作风、能力表现等人生轨迹的综合记录,其内容的每一个部分无不具有人格的内容,其权利的属性具有人格权、名誉权、身份权等多种性质,是一种复合性质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由此可知,机关、企事业单位是职工档案的义务保管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丢失职工档案,侵害的不仅仅是职工的财产利益,还包括职工的人身权益。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可以得知,用人单位将职工人事档案丢失侵害了职工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表示: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因此,大伟有权以殡仪馆将其档案丢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殡仪馆承担相应责任。而起诉时的诉求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殡仪馆为其补办档案。由于殡仪馆未妥善履行保管责任,而导致大伟的档案丢失,因此殡仪馆有义务协助大伟补办档案材料,至少应该为大伟补办大伟在殡仪馆工作期间的档案材料,为其提供相关的工作情况证明。
2、请求殡仪馆赔偿其经济损失。此时需要注意,该经济损失与档案丢失之间需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
3、请求殡仪馆赔偿其精神损失费。档案包含了人身权益部分,若殡仪馆无法为其补办档案,则对大伟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该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实际案例中法院支持的数额为1万至3万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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