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杀奸夫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在清代,杀人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罪行,不仅仅是杀人者自己会受到惩罚,而且可能会涉及到其家人和亲属也受到牵连。特别是在清朝的法律制度中,经常采用家族连坐、官逼民反、重赋予罚等手段,所以杀人通常会引发连锁反应,给杀人者的家庭和亲属带来严重的后果

清代,杀人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罪行,不仅仅是杀人者自己会受到惩罚,而且可能会涉及到其家人和亲属也受到牵连。特别是在清朝的法律制度中,经常采用家族连坐、官逼民反、重赋予罚等手段,所以杀人通常会引发连锁反应,给杀人者的家庭和亲属带来严重的后果


清代的刑罚非常残酷,如果犯罪被发现且证据确凿,一般都会被判处极刑,如凌迟、斩首、千刀万剐等等,这不仅仅是对于杀人这样严重的罪行,也适用于其他许多罪行。杀人犯的家族和亲属也可能被罚,如逼迫其家族成员出狱囚,重罚家产等等,这些都是清代司法制度中根深蒂固的思想和做法。


虽然现在的社会已经进步了很多,但是我们仍然需要遵守法律,不仅仅是不要犯罪,也要尊重法律,遵守公德和社会规范。





大清律法规定,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格杀勿论。

这种规定看起来非常残忍,其实也非常有道理。

这种事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在古代道德标准不同,杀了奸夫是一件人心大快的事。

《大清律辑注》解释说,因为奸夫淫妇来往时间较长,警惕性很高,一旦被抓住害怕丑事败露,都会拼命反抗,而且多数情况下,奸夫淫妇往往是一心的。

如果不给丈夫先发制人,处死奸夫的权利,反而让捉奸的丈夫生命受威胁。

所以,丈夫有权杀死奸夫,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妻子是丈夫的私产,他动了自己的私有财产。

但是杀奸夫是有前提的。

第一种,捉奸在床的,杀无赦。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请看几个关键词:

本夫:必须是丈夫本人。

奸所:通奸是在本夫的家。

登时——正在发生的事。

只是言语调戏,性骚扰性质的,不能杀。

已经被官府抓住的,不能杀。

第二种,当时追杀奸夫:打屁股八十下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都是人精,情商高,智商高,警惕性高,贼机灵,往往在进屋的时候就想到了退路,做好了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一旦外面有风吹草动,奸夫反应贼快,像泥鳅一样,溜了。

丈夫往往比较笨,发现时,奸夫已经跑到门外。

这时候奸夫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但是丈夫怒火满腔,无法控制愤怒情绪,还会出现打死了的情况。

如果丈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考虑到具体情况,有情可原,不必抵命,可以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第三种,通奸场所一段时间后杀死奸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饭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丈夫抓奸在床,而且把奸夫捆了起来,没有随即杀死,要么是敲诈勒索,没有得逞,后来杀了奸夫;要么是当时没有反应过了,之后越想越气,把奸夫杀了。

这种情况性质较重,杀人者屁股要被打一百下,判有期徒刑三年。

第四种,丈夫以外的人杀死奸夫:在丈夫的基础上加刑

以上所说,都是“针对本夫”杀奸夫的情况。

可现实中丈夫心里发憷,没有胆量,为保险起见,带着自己的好朋友,或者亲兄弟前去捉奸。

可是还没有等“本夫“动手,亲友越俎代庖,杀了奸夫,那该如何处理。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
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皆许捉奸,如有登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非登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除丈夫外,只有丈夫和奸妇五服内的亲属才有资格参与捉奸,丈夫的其他朋友不能参与。

如果丈夫之外的亲友当场杀死奸夫,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不是当场杀死奸夫,那就要抵命,掉脑袋,秋后问斩。

秦朝的时候就对奸夫深恶痛绝,不但规定”本夫“可以杀奸夫,奸夫妻子也有权杀自己的丈夫。

法律解释是:丈夫像公猪一样跑到别人家,跟别人妻子乱来,妻子有权斩首。”(见“会稽刻石”)

元朝的法律对奸夫奸夫更严酷,本夫在自己家抓住了现行,不但可以杀奸夫,还可以杀奸妇。

如果本夫放过了奸夫,还会被罚款,责罚170杖。

而且如果丈夫杀了奸夫,而放过了自己的妻子(奸妇),这个奸妇要被官府处死。

这样做似乎也有道理:一只手拍不响,自己妻子不撅屁股,奸夫怎么敢胡作非为?奸妇既然也分享了婚外情的红利,所以奸妇也应该严惩。、

这就像我们当代丈夫捉奸,逮住了之后只将奸夫往死里整,却将妻子带回家当娘去宠爱,这样的话就是鼓励妻子再犯错误。

到了明朝,明朝的则规定,丈夫可以将奸妇杀掉,也可以将其卖掉。而且明朝规定,只

丈夫的亲友,都可以参与捉奸,也有权杀掉奸夫。

相比之下,清朝对捉奸和杀奸夫的条件比较严苛,可以避免滥杀。

比如,嘉庆十八年有个江苏男子娶妻后在外打工一年半才回家,妻子在他回家之前生一

子,三个月。

在丈夫逼问下,妻子承认通奸,丈夫一怒之下杀了私生子和奸夫。

一审认为,丈夫抓住私生子就是证据,就是“登时”,杀之无错。

二审认为,仅仅凭奸妇一面之词,不能算证据,丈夫属于故意杀人,最后被判死刑。

杀奸夫的层出不穷,环境也各不相同,如何判,有时候下面说了不算,裁量权在刑部。

康熙年间,镇江男子高文泰妻子与王西林通奸,王西林想过长久夫妻,将其妻拐走,高

闻讯追到王的亲戚家,要其去见官,王做贼心虚不肯前往,被高一棍子打死。

巡抚朱某的判决是:已经离开“奸所”,又不是“登时”,不属于正当防卫,高某应承担刑事责

任。

到了刑部大堂,官员说:拐卖地就是行奸地,打死活该。最后姓高的免于刑罚,还得到

了刑部的100银元奖励,也算是国家赔偿吧。

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大多数朝代,对婚外情是零容忍,对奸夫的态度是杀无赦。

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对于奸夫的容忍度提高了,但是社会对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也是

深恶痛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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