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除名的处理规定,我们采取的是“老政策、老办法”的方式。根据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应以各地实行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