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同事,上班时突犯脑溢血,在医院昏迷不醒,单位要负责吗?
这个问题,我们家过去还真的发生过,一个亲属死在单位上班期间,一分钱也没有管单位要,也就是没有追究单位的责任。事情是这样的
这个问题,我们家过去还真的发生过,一个亲属死在单位上班期间,一分钱也没有管单位要,也就是没有追究单位的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我妹夫在一家银行商业营点打工,负责晚上打更,就是保安工作。结果因为脑溢血半死在值班室床上,第二天上午家人发现,送医院抢救,48小时之内死亡。
按理说,应该是属于工伤,单位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的。
但是,由于介绍工作的是银行的人事部门经理,是我的弟媳,所以和死者是亲属关系,怕暴露关系,也是不好意思找单位,结果不了了之。
多年以后,每当想起来这件事,还觉得这件事办亏了,虽然已经过去了。但是,当时,也是没有搞明白,到底是不是单位真的有责任?
估计现在提起诉讼,还应该可以的吧?
原单位同事,上班时突发脑溢血,在医院昏迷不醒,单位要负责吗?虽然是在单位发病,但脑溢血属于重大疾病,这和在其他地方生病住院是一样的,和用人单位关系不是很大,用人单位也不需要负什么责任。如果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为工伤,48小时之后没有死亡的,属于住院治疗,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第一,上班突发脑溢血49小时内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的赔偿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在工作场所发生疾病,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可以视同为工伤,如果是视同为工伤的,包括医疗费用、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都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办理,享受工伤保险赔偿的标准。属于视同工伤待遇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享受三项待遇。一是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的标准为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是抚恤金。这里的抚恤金主要是指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资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同的地区具体规定也不同。
第二,上班突发脑溢血昏迷不醒,按照医保条例的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上班突发脑溢血以后,如果经过48小时抢救存活下来的,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政策,缴纳了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报销住院抢救的费用,用人单位不负任何行政责任,主要是协助患者家属联系医院进行积极抢救,如果家庭的特别困难的,可由单位工会等发起员工进行募捐,提供人道主义的帮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抢救治疗所产生的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政策,报销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
第三,上班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在48小时之后死亡的,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对于职工在上班时突发脑溢血,脑溢血作为一种常见的疾病,其实发病不发病,在什么时候发病或是在什么地方发病,关系都不是很大,只不过是在上班时间或是在工作场所发病,就一定要和用人单位扯上关系,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即使扯上了关系,如果长期医院救治或是住院治疗,都是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来支付医疗费用;如果属于48小时之外死亡,就和因工死亡没有关系。超过48小时之后死亡,不管在医院抢救的时间是多久都属于因病死亡,职工因病死亡的属于非因工死亡。目前对于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其补助的名称各地也不统一,有的叫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有的叫一次性困难补助金等,特别是社保法出台以后,对于因病死亡的职工或是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费用的支付渠道是由社会保险基金来支付还是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各地的规定也不统一。所以对于因病死亡的政策还需要具体咨询当地的人社部门。
综上所述,原单位同事上班时突发脑溢血,在医院昏迷不醒,由于发病的地点是在上班时间而且还是在工作单位,与用人单位多少有一定的关系。如果送医抢救以后在48小时以内死亡的,这比较好办,属于视同工伤,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如果超过48小时之后还在医院处于昏迷不醒的,属于重大疾病,其住院费用按照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的规定,报销医疗费用,以后死亡的,按照因病死亡或是非因工死亡的享受相关政策规定,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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