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员工到公司闹事怎么办?

工伤员工到公司闹事怎么办?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往往为了减少赔偿的数额,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赔偿等方面采取拖延、推诿等方式,导致劳动者因不能及时获得赔偿而在生活上受到影响,甚至引发了员工上访事件。“我们公司员工都不愿到公司闹,你这个时候怎么办?”“公司明明答应好了给我们工伤赔偿的,现在公司却反悔了,我该怎么办?”在现实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

工伤员工公司闹事怎么办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往往为了减少赔偿的数额,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赔偿等方面采取拖延、推诿等方式,导致劳动者因不能及时获得赔偿而在生活上受到影响,甚至引发了员工上访事件。


“我们公司员工都不愿到公司闹,你这个时候怎么办?”


“公司明明答应好了给我们工伤赔偿的,现在公司却反悔了,我该怎么办?”


在现实中,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能力受到影响,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时有发生。

  1. 工伤认定拖延

在工伤认定方面,用人单位往往对工伤认定申请采取拖延态度。实务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工伤保险的支出,会故意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导致员工无法及时获得工伤待遇。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故意将工伤认定申请的材料提交错误,导致劳动者无法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针对这一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

  1. 劳动能力鉴定拖延

实践中,由于劳动者的工伤事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但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赔偿,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采取拖延态度,不给劳动者做伤残鉴定。


案例:王某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员,2018年9月13日,王某在工作时因操作不当被砸伤了右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构成十级伤残。为获得更多的赔偿,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30余万元。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在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表示,王某的受伤不符合十级伤残条件,鉴定机构不予受理。法官审理后认为,王某虽是在工作中受伤的,但其伤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构成十级伤残,其依法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考虑到该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且在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 工伤赔偿拖延

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拖延支付工伤待遇,其中原因主要有:

(一)劳动者自身原因,如在工作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或在事故发生后与单位之间发生纠纷,导致自己无法正常上班,错过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间;

(二)用人单位原因,如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支付工伤待遇;

(三)劳动者对赔偿数额不满,有抵触情绪。


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有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伤待遇。如故意拖延鉴定、故意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恶意降低赔偿标准等。对于此类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如果劳动者已对工伤待遇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用人单位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如果用人单位继续拒不支付工伤待遇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 工伤待遇拒不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一次性赔偿要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 协商解决的条件不具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劳动者遇到工伤,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而引发纠纷时,该怎么办?


首先,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1. 劳动仲裁或诉讼后的结果

仲裁或诉讼后,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数额和赔偿时间等问题未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但如果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日内未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额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往往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来做的,因此即使劳动者没有委托律师代理,也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 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履行不能

调解或和解协议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达成。但是,这种意思表示也是一种承诺,一旦作出,就必须履行。如果协议的履行出现了障碍,一般情况下也不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要求履行。


但如果在协议签订时,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则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协议。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切不可因为自己的一时之气而做出过激行为。否则不但得不到赔偿,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冷静处理。




工伤员工闹事,必有理由,不可简单对待,应付了事。工伤闹事,我想原因无非二个:一是工伤后没给办工伤手续,补偿也不到位。二是没有办工伤保险,治疗费补偿费没达到要求。倘是前者,如果时间较长错过了认定和伤残鉴定机会,那只有从补偿上想办法,满足对方要求。假如是后者,那企业应该按照工伤补偿标准对伤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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