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老头在便利店里玩,然后突发心脏病死亡,家属要求小店出五万,这合理吗,为什么?
死亡无处不在,不论年龄大小都能突发疾病,但是时间地点无法预料。这位老人到店里,突发疾病是身体本身的事,和店里毫无关系,所以店里沒有义务赔偿!!更不能助长歪风钭气!稍有良知的人都会认为这当然不合理,如果这种索赔都能得到支持,那岂不是又打开一条碰瓷之路?以后但凡将死之人就到超市等地,一旦死在那里就能给家人创收了,那岂不是荒唐至极!也许有无良律师会大言不惭地叫嚣道:“便利店不是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吗?他们不是对其中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吗?他们袖手旁观让老头心脏病发而死,不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吗?这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死亡无处不在,不论年龄大小都能突发疾病,但是时间地点无法预料。
这位老人到店里,突发疾病是身体本身的事,和店里毫无关系,所以店里沒有义务赔偿!!
更不能助长歪风钭气!
稍有良知的人都会认为这当然不合理,如果这种索赔都能得到支持,那岂不是又打开一条碰瓷之路?以后但凡将死之人就到超市等地,一旦死在那里就能给家人创收了,那岂不是荒唐至极!
也许有无良律师会大言不惭地叫嚣道:“便利店不是对外营业的公共场所吗?他们不是对其中的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吗?他们袖手旁观让老头心脏病发而死,不就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吗?这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了。更何况,家属并没有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索赔个百八十万的,只要区区五万已经是大发慈悲了,赚得盆满钵满的便利店怎么好意思拒绝啊!”
可以肯定的是,上述无良律师的索赔理由是毫无道理的。便利店等公共场所虽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这一义务只是一种较低限度的基本义务,只要保证他们的各种设施没有安全隐患,比如货架稳当、地面不滑、消防达标等,就算是尽到了这一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显然,便利店等人口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显然不包括给每位顾客体检并评估疾病风险,然后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随侍在侧,一旦顾客突然发病便积极采取急救措施等内容。因此,如果要便利店对突发心脏病的老头的死承担责任,显然是极不合理的。
当然,老头在便利店里突发心脏病而死,在法律上应当评价为意外事件,只能由他自己买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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